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深化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自治区范围内的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外事接待、招商引资、执行任务、轮岗培训、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对口联系、请示汇报等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禁止饮酒,是指不准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五条除以下五种特殊情况外,自治区范围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
(一)来疆访问、出席会议、开展交流合作等活动外宾的接待;
(二)考察投资环境、开展投资前期工作、已有投资项目的企业人员,以及受邀帮助策划项目、编制规划、研究课题等工作专家学者的接待;
(三)疆内外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接待;
(四)在“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中的结对认亲和本部门本单位互动活动时安排的就餐;
(五)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慰问活动时安排的就餐。
第六条上述五种特殊情况确需饮酒的,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承办部门按照一事一审批的原则,报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从严控制酒类购买标准、数量,使用情况造册登记,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相关公务活动期间只准晚间饮酒一次,每桌按照10人饮酒不得超过2瓶的标准执行(白酒类每瓶500mL、红酒类每瓶750mL);每瓶售价不得高于299元。
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饮酒的公务活动中严禁出现下列情形。
(一)假借招商引资名义饮酒;
(二)假借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名义公款饮酒;
(三)假借结对认亲、入户住户名义在群众家中大吃大喝,增加群众负担;
(四)公款报销结亲干部本人与结对亲戚就餐饮酒费用。
第八条严禁酒后执行公务;严禁在工作时间、工作日早间、午间,值班备勤期间饮酒;严禁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耍酒疯、酒后滋事等有损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活动中酒类开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公款购买酒类的部门单位,相应扣减公用经费预算;违规公款购买酒类的费用,一律由经办人、审批人承担。
第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群众举报和投诉渠道,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特别是领导干部发生的违规饮酒行为,依规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饮酒行为多发频发,或者因违规饮酒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