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12月24日以第103号国家主席令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学院、各平台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学习宣传落实工作,使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为下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打下坚实基础。
请各学院、各平台将组织学习、宣传、落实情况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科研处(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邮箱)。
联系人:齐嘉锐
电话:0997-4681202
邮箱:2184816484@qq.com。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学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科研处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