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相关项目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在研兵团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2020〕11号)和《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兵科发〔2014〕50号)的规定和要求,请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依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研究活动,督促项目及课题实施进度和质量,按时组织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绩效自评报告、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教〔2017〕82号)与学校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科研项目科研活动和过程管理,同时在项目执行后期提前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准备。现就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方式
(一)兵团科技经费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兵团科技局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验收;
(二)兵团科技经费投入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兵团科技局委托学校科技处组织验收。
二、材料要求
(一)兵团科技局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包括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计划任务书、验收自评价报告、技术总结、工作总结、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
(二)委托学校科技处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参照兵团验收项目材料组织相关材料,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填写由学校科技处参照兵团相关表格制定的报表,50万元以下项目附专账支出明细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学校组织的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学校将相关验收材料报兵团科技局备案(包括到期不能验收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信息),并发放兵团统一编号的验收证书。
三、时间要求
(一)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在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通过学校科技处将项目结题验收材料(一式一份纸质含电子版)报兵团技术市场办公室(包括到期但不能参加验收的项目信息),具体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二)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学校提交项目结题验收材料,并在学校科技处的组织下在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并上报项目的验收情况。
四、聘请专家要求
学校科技处将严格按规定聘请专家,验收专家5—9人(行业专家至少2人,财务专家1人,管理专家,总人数为单数),按照本地以外专家至少2人以上,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栋
联系电话:0997-4681202
请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高度重视,在项目执行后期认真提前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各项目结题验收情况将作为项目主持人今后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项目主持人科研诚信的重要依据。学校在今后的项目管理过程中将对各类在研科研项目加大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坚决给予查处,查处结果面全校公开。
科学技术处
2021年1月15日